药学会章程

四川省药学会章程

(2021年12月4日经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英文名称为: Sichu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医药科研、教育等事业机构和医药企业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工作者,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建设健康中国服务。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中国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邮编: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发展同其他药学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 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

(三) 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 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

(五) 组织药学工作者参与有关项目的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

(六) 反映会员及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 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

(八) 依法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条件:

遵守本会章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本会另设荣誉会员、名誉会员:

(一)名誉会员:对药学事业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

(二)荣誉会员:对药学事业某一方面或领域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对我国友好,热心参与或协助本会组织学术交流的外籍药学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各市、州药学会及有关方面按分配的名额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理事;

(十一)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三)指导市、州药学会业务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药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本会秘书处挂靠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接受挂靠部门直接领导。专职人员编制由挂靠部门管理。挂靠部门对办事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求本会常务理事会意见。秘书长为兼职时可设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各市、州根据会员情况,可以组成地方药学会,称为某市、州药学会,报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受当地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2021年12月4日经四川省药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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