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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学会章程
四川省药学会第 6 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四川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Sichuan Branch of 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BCP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组织广大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与提高,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中国四川成都市文庙西街 80号 邮编: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和书籍,发展同世界各国及各省、市(自治区)药学相关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  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药学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
•  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参与药师资格认定工作;
•  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
•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及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  承办与药学发展及药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咨询服务,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有关的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组织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依法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条件:遵守本会章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另设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荣誉会员:对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
(二)名誉会员:对药学科学技术事业某一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对我国友好,热心参与或协助本会组织学术交流的外籍药学科学技术人员。
(三)团体会员:与药学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教学、科研、设计、生产、经营等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由本人向本会委托的所在市、州药学会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市、州药学会按本会会员条件审批后,报本会备案,颁发本会会员证。省直属单位、医药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在省学会申请入会,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会秘书处审核,颁发会员证。
(二)荣誉会员:经本会 2名理事推荐或市、州药学会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本会备案,颁发本会荣誉会员证。
(三)名誉会员:经本会 2名理事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颁发本会名誉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由常务理事会审批,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会议等活动。免费或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向学会提出,帮助办理药品注册咨询、技术论证等与药品管理有关事宜。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后仍未缴纳会费或仍不参加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所在市、州药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市、州药学会及有关方面按分配的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药学有关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会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设荣誉理事。曾任过本会理事,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荣誉理事,其任期同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会根据需要,在理事会中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其代表行使理事、常务理事职责,任期同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会员、荣誉会员、荣誉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举常务理事会;
(十一)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指导市、州药学会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学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其名称不得冠以“四川”等字样。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不再担任其他学会职务。专业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批准后生效。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顾问,指导本会工作。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可聘为名誉理事长,御任的副理事长可聘为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提交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四川省卫生厅,党政方面接受挂靠部门直接领导。专职人员编制由挂靠部门管理。挂靠部门对办事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求本会常务理事会意见。秘书长为兼职时可设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根据会员情况,可以组成地方药学会,称为某市、州药学会,报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受当地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及有关重大问题应事先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并征得同意。换届后,应及时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挂靠部门及指导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本会兴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特殊情况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3年9月28日四川省药学会第6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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